临床试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一,参加试药项目必须为自愿,并且有权利在试药中的任意时间随时可以退出试药而不会遭到拒绝或不同意,不允许对试药人有任何威胁,保证试药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医院务必对试药员了解项目情况,并对试药员的基本信息资料保密,他人不得查看,只有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部门还有主办方有权查阅资料,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参加项目以前必须向试药员告知实验过程,时间等信息,可能会出现的风险,以及试药项目的收益。给试药员充分的时间来考虑是否愿意参加本次试药实验的项目,对没有能力表达的试药员(患者试药类)必须由直系家属父母配偶儿女等人同意签字,试药项目都由国家正规二,三甲医院完成,并且每个项目都经过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才可以向社会招募试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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